结婚后,法律将夫妻间众多的权利义务捆绑在一起,利益共同享有、义务共同承担。但是有的夫妻为了逃避应尽的法律义务,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将全部家庭财产归入一人名下,另一方则成为“空军”,以无履行能力来对抗应尽的法律义务。他们真能得逞吗? 假离婚逃债务:法律让你徒劳无功
夫妻债务仍连带偿还 2007年10月,余某向信用社贷款8万元,购买了一辆中巴车从事营运。为逃避债务,余某与妻子协议离婚,中巴车变卖后折抵女儿的抚养费,其余家庭财产也全部归妻子所有,债务则由他来偿还。 信用社获悉余某借假离婚逃债后,以余某和其前妻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连带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法律点评: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即便离婚,他们的连带偿还责任也不能免除。 法律还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假离婚不但逃不了债务,协议承担债务的一方,还可能因弄假成真,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双方财产可捆绑执行 吕某2006年4月因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肇事,于同年8月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但他一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2007年11月3日,法院将刚从外地返回的吕某逮个正着,谁知吕某拿出离婚证,称自己无力还债。法官经调查发现,吕某系假离婚,其前妻收入可观。法院当即裁定追加吕某前妻为被执行人,将标的款执行到位。
法律点评: 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玩假离婚,让肩挑债务者“净身出户”,妄图对抗法院的执行。 司法实践中,对付如此逃债的当事人,方法有二:其一是根据债务人的申请,由法院执行机构追加债务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到位;其二是由债权人申请再审,将债务人原配偶列为被告,经过诉讼程序判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再予以执行。
计生罚款应照常缴纳 2007年3月,张某计划外生育一子。计生部门在查清张某与前夫姚某虽然离婚,但仍然共同生活的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二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2万元。姚某以张某所生之子与其没有亲子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计生部门的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姚某与张某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张某怀孕生子,因此,要否定姚某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必须通过亲子鉴定,但姚、张二人均拒绝亲子鉴定,据此,法院驳回了姚某的诉求。
法律点评: 超生被发现后,如果女方在超生时没有合法婚姻,男方是否就能逃过处罚呢?当然不是。诉讼中,有优势证据规则,即一方对某一事实所持有的证据明显优于相对方否定该事实的证据的话,确认优势证据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在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同样可适用优势证据规则。
赡养义务须全面到位 王淑明老人的儿子王某不尽赡养义务,老人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经法庭判决,王某仍置法律为儿戏。为逃避赡养,他使出假离婚的损招,与妻子协议离了婚,把房产及有价值的东西都给了妻子。 法院查清王某假离婚后,将他司法拘留,并扣划其前妻名下的存款给付了抚养费。
法律点评: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任何一个有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子女的经济状况是决定其赡养能力的重要因素,子女如果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以合法的赠与形式来掩盖其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非法目的,那么,该赠与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离婚时,夫妻一方放弃对共同财产的请求,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如果没有导致其义务不能履行,法律不会干涉,但如果借赠与之名,行逃避义务之实,那么,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